中新经纬8月8日电 据云南证监局网站8日消息,该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来源:云南证监局
决定书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平锌电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
罗平锌电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公司部分已发出商品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二是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核算方法不准确。三是公司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无法随时变现,不符合现金等价物定义,不应当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报。
决定书指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过程中,已执行相应审计程序获取了销售合同、发货单据、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相关审计证据。但该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未识别出公司上述明显错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是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行罗平锌电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循环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评价程序时,未充分了解母公司主要产品锌水特殊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未针对该销售模式的内控设计和执行有效性执行特别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该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因信披、内控、财务核算等存不规范情形,罗平锌电及相关责任人已被云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罗平锌电对此表示,公司对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相关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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