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内赠与他人的钱款可以要回,赠与他人的车车辆和房屋不能要回,但可以要回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款。如果双方未离婚,配偶可以向第三者可以要回全部款项。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配偶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行为属于违法关系;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不区分份额的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资料图)
三、配偶非因日常生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四、夫妻一方以配偶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应当支持。
案例分享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关系。男方与第三者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男方给第三者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第三者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男方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男方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第三者,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第三者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男方索要资金,男方共给付第三者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第三者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案外人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女方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男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为**轿车一辆、某小区住房一套,要求案外人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三者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男方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
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女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人案外人张某明知第三者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第三者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女方。
一审判决:
1、第三者向女方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男方承担;
2、第三者向女方返还3049928元;
3、案外人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男方向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者向男方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第三者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再审法院认为,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案外人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婚姻律师李律师案件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