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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独任仲裁员杨*权在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22】第1625号仲裁裁决书”涉嫌严重徇私舞弊、故意枉法裁决行为。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投诉人经近日核实: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为“长沙康多多医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单位(见证据:康多多公司对金州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全洲药业集团当期聘用的唯一专职法务也来自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长沙康多多医药有限公司”为全洲药业集团的关联公司,以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同为周求华(全洲药业集团破产重整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知权理应依法回避。且本案原仲裁员并不是杨知权,匪夷所思的是在2023年2月21日13:30分钟本案开庭时原仲裁员却被杨知权借故支走并接管了本案仲裁(当时庭审视频可证明),并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了罔顾事实、指鹿为马的“仲裁裁决书”,但一直未通知本案申请人去领取,直到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又要求申请人签订单位强行降薪的劳动合同时才知本仲裁已被枉法裁决。
二、独任仲裁员杨*权无视法律法规、无视申请人的举证材料及庭审递交的陈述,故意混淆2021年12月29日前属“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用工、2021年12月29日后属“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用工的二个不同法律主体用工的事实(见法院终止全洲药业集团破产重整裁定书),从而故意错用法律条款,枉法认定为“被申请人全洲药业集团与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仲裁裁决书”中的10页第7行),驳回了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仲裁请求。
事实是2018年9月1日此阶段还是在法院所指定的“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重整的用工阶段,而被申请人全洲药业集团到2021年12月29日在完成破产重整后才恢复自主经营的法律主体用工资格(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书”第10页14-19行的另一事项仲裁时又自相矛盾地给认定成了二个不同用工的法律主体)。而申请人提起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仲裁请求是对被申请人完成破产重整后的2022年1-8月无合同用工的依法维权,而独任仲裁员杨知权却故意混淆概念捏造出“被申请人全洲药业集团与申请人在2018年9月1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驳回了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枉法裁决。
三、独任仲裁员杨*权无视法律法规、无视申请人的举证材料及庭审递交的陈述,明目张胆恶意捏造:“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见“仲裁裁决书”中的10页倒数第5行起)。
事实是被申请人全洲药业集团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破产重整,重理人于2022年2月28日对外发布公告,申请人从公告中方知被申请人已完成破产重整后,于2022年3月、5月、7月多次向被申请人要求把表外报账支付的工资恢复成公司破产重整前的工资表发放结构、并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虽次次答应但要求申请人再等等;被申请人破产重整前工资表实际发放给申请人的月工资为12000元,被申请人破产重整后的2022年1-8月实际付给申请人的月工资仍为12000元;但在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突然违背承诺并强行要求申请人从2022年9月起签订税前月工资6000元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公司单边对申请人无故强行降薪的书面意见(见发给公司人事员微信及本人拒签2022年9月公司单方提出降薪时在”员工薪酬福利核定协议“提出的反对意见),在2022年11月发放9月份工资中确认被申请人并未恢复申请人的工资后,申请人立即于当月21日对被申请人提起了2022年1-8月无合同用工、应赔偿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而独任仲裁员杨知权却罔顾事实、明目张胆捏造出了“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基本底薪为6000元……”的枉法仲裁。
以上投诉句句属实,为防止胡作非为的仲裁员继续祸害社会,恳请政府查实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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